/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8 11:30:14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备注

1.新近正常死亡经治科室24小时及时办理。

2. 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不涉及法律责任的可持鉴定意见书在就诊科室开具证明。

3. 补开死亡证明,正常工作时间补开,2016年以前的需要复印病历。

4.咨询电话:0532—87205322